诊断标准
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,伴有下列(或更多)相关症状:
1.入睡困难(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入睡困难)。
2.维持睡眠困难,其特征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(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再入睡困难)。
3.早醒,且不能再入睡。
睡眠紊乱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,或导致社交、职业、教育、学业、行为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。
.每周至少出现3晚睡眠困难。
至少3个月存在睡眠困难。
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,仍出现睡眠困难。
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-觉醒障碍来解释,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-觉醒障碍的病程中(例如,发作性睡病、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、昼夜节律睡眠-觉醒障碍、睡眠异态)。
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(例如,滥用的毒品、药物)。
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况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。